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质技监管〔2007〕419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0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 40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第40号)等文件精神,运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市场准入中的把关作用,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2.企业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凡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
三条第(一)―(六)款情况之一者,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先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
3.上述需要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递交申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要求进行初审(见附件1),对审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用请示文形式正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者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
4.相关企业在取得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有关要求(见附件2),继续履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