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
3、2008年1月- 4月
(1)全面完成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2)完成市级土地调查数据接边汇总及分析工作;
(3)完成市、县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完成市、县级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情况汇总;
(5)完成基本农田上图、建库任务;
(6)完成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7)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不含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4、2008年5月- 2009年12月
各县(市)区继续全面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1、领导机构
为保证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福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一名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审定实施方案、经费安排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适用资料。市民政厅负责提供各级民政勘界相关资料;市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规划相关资料;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供海域勘界相关资料。
2、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
(1)制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2)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3)对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预检,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省级检查、验收意见和市级预检意见整改到位;
(4)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