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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答:"肝肾联合移植"做为一个手术项目,根据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费用是不可以分别按肝移植、肾移植拆分收取的,因此,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5、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在请假期间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的行为不符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因此,在请假期间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6、皮肤缝合器、诺和笔、诺和针、尿袋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皮肤缝合器、诺和笔、诺和针、尿袋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7、精神病患者试出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精神病患者试出院期间前两周的床位费、药费,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参保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参保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后,医疗收费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执行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床位费按24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床位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收费如有不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执行的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含床位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9、参保人员因病去世后,尸体处理费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参保人员因病去世后,尸体处理费按40元/具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0、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京医保发[2002]16号)中第3条特级护理费支付问题的补充说明: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后前7日、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后前14日,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1、对部分诊疗项目名称及支付类别的变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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