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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2]39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

  1、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规定,《用药范围》中所列药品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该种国产药品费用。由于胸腺肽注射剂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因此,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如:日达仙(进口))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其开药量应如何掌握?

  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时,其开药量应按照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3、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自觉、无偿的向患者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4、定点医疗机构将肝肾联合移植费用分别按肝移植、肾移植进行拆分,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可按相关规定支付肾移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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