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雷减灾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政办[200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河南省气象条例》、《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防雷减灾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市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督促检查国家、省、市有关防雷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牵头开展防雷防静电年度安全执法检查活动;
(三)开展全市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对检测合格的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证,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进行审核、分阶段检测和竣工验收;
(五)加强防雷科普知识宣传;
(六)建立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发生雷电灾害时,及时开展灾情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气象局报告;
(七)加强对雷电防护产品的监管,严禁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禁止使用的防雷产品。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每年与市气象局共同开展两次以上防雷防静电安全执法活动;
(二)对未取得市气象部门发放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加油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分阶段检测、竣工验收纳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监管内容;
(四)将防雷防静电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市规划局工作职责
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批事项时,应当将市防雷中心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必备资料一并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