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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5]23号文件切实做好2006年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资金发放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出具有效证件、证明;
  2.政策审查组(三人以上)进行调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3.政策兑现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落实政策领导小组;
  4.领导小组集体办公,集中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再次公示,确无异议的由兑现组兑现。发现争议的,由调查组、兑现组重新进行调查复核,报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5.工作全部结束后,将全部审批资料装订成册,建立台帐,并报上级备案。
  (五)落实工作单位及工作岗位的方法步骤及要求:从2006年4月开始凡应该安置而未安置的,政府安置部门在1个月内拿出安置意见,两个月内安置完毕。安置工作确实困难的可以按自谋职业政策办理。政府已作安置但未上岗的按如下办法办理:
  1.政府超计划安置,接收单位又确实无力接收,由政府在一个月内作调整安置,或按自谋职业办理;
  2.因包干安置责任单位拖延分配造成的,1个月内安置完毕,逾期仍未安置的,由政府督察办下达催办通知书。催办无效的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3.政府安置部门已作安置,用人单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档案,不让退役士兵报到的,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40号)规定办法收取有偿转移金;既不接人又不交钱的,由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
  4.退役士兵虽已报到,接收单位长期不安排上岗的,接收单位按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未发生活费的,要在一个月内全额补发。不执行规定的,由退役士兵提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政府提供法律援助;
  5.单位虽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但不按政策落实编制、交纳保险、发放工资的,由人事、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切实加强对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其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退伍安置工作和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十分紧迫和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责任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资金到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本地退伍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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