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搞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充分发挥农村退役士兵的作用。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归规划》,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对从事农业科学生产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县(市)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乡镇、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
(一)落实政策的范围和标准: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解决退伍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是:历年来应该安置而未安置,虽然安置非个人原因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应该兑现而未兑现的;接收单位不按政策规定给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解决退役士兵的编制、工资、保险待遇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市直和各县(市)、区均按当地2005年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执行。
(二)经费来源: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央和省财政拨付少量专款,市政府根据各县(市)、区历史遗留问题的数量、年安置量以及自谋职业人数下拨,专款专用,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退伍安置部门根据当地遗留问题的数量、类别、补助金额编报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据实拨付。
(三)自谋职业补助费的发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发放实施方案,组织专门人员,准确发放。其基本原则是: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安置工作落实岗位为主,安置工作落实岗位确实困难,而又无其他方法解决的按自谋职业政策办理;
2.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不漏发、不错发;
3.严格控制资金发放范围,凡不属于国家政策安置范围的,一律不得纳入解决遗留问题的范围。虽属政策安置范围,但不按规定向安置部门或接收单位报到的,不服从政府分配的,不满意政府分配,本人要求调整工作单位或自行调整工作单位影响分配的,已到单位报到上班(不论时间长短),本人自动离岗或因故下岗的,也都不能列入遗留问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