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机制和制约措施。县(市)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力,造成集体上访和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县(市)。
(二)将历年未安置和已安置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要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理》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察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没有出台自谋职业文件的要出台文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按《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5〕88号)规定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