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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5]23号文件切实做好2006年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5〕23号文件切实做好2006年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政[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退伍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6年退伍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及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5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文件精神,以指令性安置和落实安置政策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深挖就业潜力,加大自谋职业工作力度,更好地为退役士兵服务,为国防建设、军队建设服务,为建设和谐新乡服务。
  安置任务:2005年全市冬季退役士兵预计3000人,其中需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1300多人。全市安置任务在8月底之前完成95%,9月底以前全部安置完毕;退伍安置计划要早协调、早下达;市、县退伍安置计划要在6月中旬以前下达。
  二、落实指令性安置政策
  (一)依法指令性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规范退伍安置程序。安置信息送达要建立登记、公示或公告制度,保证安置工作合法有序、规范运行。政府安置任务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政府安置计划和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退伍士兵档案移交或投递到接收单位。各用人单位30日内安排上岗。接收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政府安置计划的,应在接到安置计划20日内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书面申请,安置部门要在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40号)规定向政府缴纳5万元有偿转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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