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依靠社会机构,组织对试点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组织对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培训,组织开展试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支持试点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市总工会将发动各级工会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营造职工积极参与发明与创造的氛围。
(四)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支持试点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等。
(五)强化业绩考核对技术创新的导向。国资委将督促国有企业制定创新规划和增加研发投入,明确国有试点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领导职责,将重大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和研发投入等指标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结合考核工作对系统内创新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六)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按程序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并择优推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候选单位。
五、申报条件
选择一批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创新示范企业试点。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等),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所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准。
(二)研发基础条件较强。在同行业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在行业中有相当影响力;近三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良好,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较完善的其他规范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