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商务局整规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石整规办[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7年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点:一是针对实践中产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督管理部门现有的职责分工,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三是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强应急处理能力。
《特别规定》在严格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并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