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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成效显著的重点城市给予奖励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成效显著的重点城市给予奖励的意见
(晋政函[2007]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蓝天碧水工程,积极改善重点城市的空气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激励各重点城市进一步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带动其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对国家考核的重点城市中空气质量改善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城市给予奖励。
  一、奖励内容和奖励对象
  地方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工作,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退出全国污染最严重城市前五名和前十名范围,空气质量指数位次实现前移。
  奖励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二、资金来源和奖励金额
  奖励资金主要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退出全国污染最严惩城市前五名的,奖励100万元;退出全国污染最严惩城市前十名的,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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