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意见
(新政[2006]8号)
为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根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的通知》(豫办〔2005〕1号)和《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05〕14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财政投入体制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的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来源和需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提供稳定的财力支持。只有稳定经费来源,加强经费管理,保证支出重点,才能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才能为顺利实现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定标准,实行财政分级负担,足额预算,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各级财政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机关经费、离退休经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按规定标准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均衡拨付,投入到位。“十一五”期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要依据省定标准,按年度分级投入到位。社会抚养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后,县级财政要按不低于80%的额度,以一般转移支付的形式,增加乡级财力,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的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3〕14号)的精神以及《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印发调整〈河南省2003年至2005年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分级投入目标〉通知》(豫计生〔2003〕59号)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在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要按不低于人均2.7元用于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在“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中,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级的监督和指导,对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要优先安排预算,优先按月均衡拨付,确保投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