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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社区居(村)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做好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居(村)委员会要有专职人口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由社区居(村)委会――楼院(村民小组)长――楼栋长(房东)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社区居(村)委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科普知识。
  (二)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帮助育龄人群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向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和其他服务。
  (三)做好社区内流动人口、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社区内居住育龄人员的迁移、流入、流出、新婚、出生、节育、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协助辖区内的育龄人群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协助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等手续。
  (四)协助相关部门征收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落实对社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配合、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做好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法承担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根据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在厂院内从业的本单位正式员工、聘用员工、在厂院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群以及在厂院内居住的其他已婚育龄人群)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台帐。
  (二)负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期参加健康检查;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向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报告自己的生育、节育、康检等计划生育信息。
  (三)负责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按规定报送单位内新婚、出生、节育、死亡、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信息;负责把下岗、辞退等与本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类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其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委会移交计划生育手续;加强对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离岗、轮岗人员)的监管,与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立双向定期联系制度,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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