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区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对辖区内社区居(村)委会以及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对辖区内(包括封闭住宅小区)所有居住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四)城市区和城镇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应做好本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无业人员、失业人口、个体工商户、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承担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管理范围由原来单纯单位管理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扩大到管理单位聘用员工、在厂院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及厂院内居住的其他已婚育龄人群,并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四、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管理原则
按照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五为主、五为辅”的管理原则。
(一)城市区和城镇居民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管理为辅。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以单位管理为主,现居住地管理为辅。
(三)能够正常或基本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的人员以单位管理为主,所在社区居委会管理为辅。
(四)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无计划生育管理单位的各类经济组织的人员以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管理为主,公安、工商、个体协会管理为辅。
(五)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和从业地共同管理为主,户籍地管理为辅。从业地和现居住地合一的以从业地管理为主;从业地和现居住地不一致的,从业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从业地有能力管理的,以从业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管理为辅;从业地没有能力管理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从业地管理为辅。现居住地、从业地、户籍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主管单位和协管单位之间要建立协管对象计划生育信息双向定期通报制度。
五、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具体要求
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要求具体、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刻理解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对全面提高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