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建立“三大工作机制”,即:
(一)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二)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三大机制”的关键是“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政府主导”是指在城市区和城镇党委领导下,政府要对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担负起领导责任,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属地管理”是指城市区和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协助,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包括封闭住宅小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单位负责”是指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履行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参与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社区服务”是指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三、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落实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一)新乡市市直、区直单位及上级驻城市区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归属到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进行管理。
(二)各县(市)要参照滑县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属地化管理。即: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范围内的县(市)直单位及上级驻县(市)城镇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归属到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进行管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外的县(市)直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原来的县(市)直计生办管理移交到所在乡(镇)或行政村进行管理,县级人口计生委不再直接对单位进行管理。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时依法将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