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品标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物品运输押运人员任职资格的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10.按规定组织和参与公路、桥梁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市水务局。
负责全市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水务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1.负责全市水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二十一)市林业局。
1.负责本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大型游艺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疫、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疫、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森林防疫、防火安全管理和森林疫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市农牧局。
1.组织协调本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进乌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
2.牵头负责全市农药、鼠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组织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3.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农业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市商务局。
负责商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组织拟订本市贸易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在商业流通规划中,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制定商贸流通行业产业发展政策及导向目录时,鼓励安全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外来项目进入,限制引入危险性较大且安全技术落后的外来项目。
4.负责管理粮食仓储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本市成品油经营资格、加油站布点的审核和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6.负责本市屠宰企业资格认定和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四)市文化局。
负责文化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组织拟订本市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网吧、歌舞、影剧、音像等文化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安全条件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文化娱乐公共场所,不得批准;对已核发相关证照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3.负责文物修缮及文物保护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文化建设、乡镇文化馆和村文化室建设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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