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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失效]

  5.负责有关重特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十七)市卫生局。
  牵头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定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和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3.负责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确保易燃易爆品、剧毒物品、麻醉品和用电、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对安全条件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不得批准;对已核发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十八)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教育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1.根据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健全寄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踩踏、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教育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安全条件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各类教育机构,不得批准;对已核发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组织查处教育机构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2.指导、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加强对组织学生郊游、开展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制定活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安全常识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各类教育机构接送师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
  5.加强各类教育机构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教学实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
  6.制定本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组织本系统内一般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九)市交通局。
  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针对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制定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提出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2.对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3.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4.组织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公路营运客车超员和权限内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监督检查全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
  7.负责全市车辆维修、驾驶员培训的安全管理、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8.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实施对交通企业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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