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履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积极参与处置工作。
3.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4.加强对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源的安全监管,确保水质安全。
(十一)市执法局。
1.牵头负责对非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协助开展对全市违章建筑的大检查和整治,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拆除非法、违章建筑。
2.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查处城市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十二)市广播电视局。
1.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2.配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对全市安全生产实施社会舆论监督。
(十三)市劳动局。
1.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参与安全事故、职业病预防和善后处理工作,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3.负责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负责职业培训的监督管理,督促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培训。
(十四)市财政局。
1.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2.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市重点监控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4.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缴和使用情况。
(十五)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2.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3.监督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六)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防御工作,牵头组织全市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
1.负责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在有关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协助下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2.负责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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