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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市建委。
  负责对全市建筑行业、集中供热行业、城镇燃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在核发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时,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审查制度;相关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3.负责集中供热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城镇燃气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牵头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按规定组织、参与调查处理建筑安全事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供热安全事故、燃气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7.负责出具本市加气站布点的选址意见书。
  8.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建筑施工安全、供热安全、燃气安全的管理经验和教训。
  (七)市质监局。
  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和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有关单位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并对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3.负责建立权限内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督促对重大隐患实施整治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5.负责公共安全相关产品、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完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八)市工商局。
  1.负责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或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企业,在来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
  2.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对有关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超越营业执照登记范围经营的行为。
  (九)市国土局。
  负责全市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2.对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者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
  3.指导、督促全市国土资源分局履行职责,查处非法采矿、违法采矿和非法开发利用土地行为。
  4.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地质环境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市环保局。
  牵头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1.履行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源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源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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