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仓储场所及“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5.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发生特大火灾时,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持灭火;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6.履行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工作;履行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9.履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市监察局。
1.依法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违纪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参加市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指导各区(县)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市发改委。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批准本市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产业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中,结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充分考虑园区及对周边的安全因素。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核准和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及竣工验收时,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市经委。
牵头负责本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积极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3.在工业规划和招商引资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安全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外来项目进入,限制引入危险性较大且安全技术落后的外来项目。
4.在审查权限内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立项和竣工验收时,按照规定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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