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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失效]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对所负责的系统、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安监局。
  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负责对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及各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2.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负责督办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的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全市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发布工作等。
  4.指导、监督、协调各区(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组织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组织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对权限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依法监督检查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使用的行为;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组织、协调或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6.负责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核、核准以及许可事项的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
  7.负责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公安局。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破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重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日常监督检(抽)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履行道路交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的形势,提出或制定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及时发布全市交通安全信息。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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