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上述参保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在个人选择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做为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在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指定医院中认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做为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
4、参保人员入院时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如何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员入院时,用人单位足 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只支付一个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如果超过一个结算期,用人单位仍然欠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费后,再按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5、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外院检查、治疗时,其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外院检查、治疗时,其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也可以患者先垫付,医疗机构给予报销,出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6、参保人员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答:参保人员无论什么原因,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享受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住院或患三种特殊病在门诊就医时,需要出示什么证件?如何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答:享受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住院或患三种特殊病在门诊就医时,需要出示《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给参保人员,复印件留存在定点医疗机构,做为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的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中第
十八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