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1]14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以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我们将有关问题分类汇总,陆续以问答的形式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1、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能否在异地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在外埠未确定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按比例分担?
答:易地安置人员只能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时,按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23号)中第
八条、第
十条执行。
参保人员在外埠未确定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的等级可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掌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2、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有无科别限制?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无科别限制。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是否可以认定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做为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