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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中介、咨询,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化、认证以及广播电视研究和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工程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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