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工业功能区内新型重化工业主导产业年销售产值在10亿元以上,产业集聚度达到75%以上,年销售产值、工业增加值增幅较上年分别达到20%、15%以上,且在安全、环保和土地利用等方面认定合格的企业,当年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工业功能区集中供热、供电、供水、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公建设施与区内企业用户之间以管线连接、形成企业资产的投入部分,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八)对新型重化工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举办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中央研究院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被评定为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十)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确定为一、二、三等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分别按企业对项目投入资金的20%、15%、1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其经费资助需超过50万元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资助。
(十一)对企业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攻关的已立项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企业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一起草单位)并经认定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但可申请差额补贴。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企业,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二)对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导向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至12%给予资助,资助额上不封顶。
(十三)对企业实施的效益明显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利用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6%至15%给予资助;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可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十四)企业自2006年以来已取得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立项,并已获国家或省财政资助的重化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要求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十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型重化工业技术(技能)培训及相关重大调研、规划等活动的支出。
(十六)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补)助率、奖励额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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