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招收消防文职雇员65名,每个县、区5名。
2007年招收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50名(名额分配待定)。
2008年招收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55名(名额分配待定)。
3年以后,根据合同期满退出合同制消防人员数量和新建消防队(站)情况,逐年制定计划,每年征招1次,补充退出合同的消防人员。
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当地政府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个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志愿应聘地方合同制消防员(文职雇员)登记表》;
(二)组织考试。由各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考试;
(三)组织审查。由各地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对招收对象进行审查,证明其身份、政治面貌、健康状况,根据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
(四)政府审批。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招收方案进行招录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消防机构备案。
(五)签订劳动合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包括: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协议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合同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续聘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五、使用范围
(一)凡国家未批准增加公安现役编制的已建和新建消防队(站),除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增加公安现役消防编制外,一律由县(市)、区政府核定编制,统一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补充灭火力量。
(二)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从事窗口接待、文秘、档案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六、培训管理
(一)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的招聘和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坚持“按需招聘、择优录取、用管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集中招聘,由市消防支队统一培训,分级管理,分级使用。
(二)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在每年的5月份征招,统一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3个月集中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统一着规定的服装补充到基层公安消防队(站),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管理条令条例,结合地方合同制人员特点,实行军事化管理,担负一线灭火救援和防火监督辅助性任务。培训不合格或培训合格后因个人原因工作不满一年离岗的,所在公安消防机构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三)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参加大队或中队开展的专题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党团组织关系由大队接转后,自觉参加大队或中队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学习。工作职责由大队或中队根据需要定岗定职责,纳入大、中队管理和工作量化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