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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办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1.工作人员数量按集中供养人数配备,供养对象与工作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1。院长、会计、炊事员应配备齐全。
  2.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选派,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3.工作人员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内部管理的规范与责任: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适度发展院办经济,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加强民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院内重要事宜;审查院内财务收支;监督、检查院长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要严格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敬老院对责任心强、服务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的领导。敬老院建设工作是2006年市委、市政府承诺为群众拟办的实事之一,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本着因地制宜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乡镇现有的闲置房产,推进敬老院建设。
  市政府拟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农村敬老院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建设目标范围内,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每新建一所补助15万元,改造一所补助5万元。在市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给予补助,超出规定时间市政府不予补助。
  (二)落实敬老院工作人员和经费。要统筹安排,为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配备并培训工作人员,确保建成的敬老院及时投入使用。敬老院管理经费(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水电费、办公费、基础设施维护费等)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由县、乡财政予以解决;管理经费由县、乡财政按月拨付敬老院。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完善财务手续。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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