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办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新政办[2006]61号)
为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逐步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更好地解决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供养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镇办农村敬老院(下同)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提升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着力解决五保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五保对象营造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任务及要求
(一)建设任务:2006年全市新建农村敬老院10所,改造提升10所,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30%。在封丘县和卫辉市,各建一所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高标准示范敬老院,对全市敬老院建设工作起到辐射带动作用。
(二)建设标准:
1.床位设置以当地五保人数为参考,并适度超前,为开展自费代养业务预留发展空间;
2.住房安排原则上2人一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桌、椅、柜等基本设施齐全;
3.有独立的伙房和餐厅,设置医务室和健身娱乐室;
4.生活区和生产区必须分设,居住区和活动区适当分离,庭院硬化、美化,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5.注重防灾、减灾和抗灾,不得留有安全隐患。
(三)选址原则:新建敬老院选择五保对象在50人以上的乡镇;改造敬老院选择原建院标准较低,但五保对象较多的乡镇。
(四)时间要求:改造的敬老院6月底完工,主汛期来临之前投入使用;新建的敬老院9月底竣工,10月份配套生活设施,入冬前投入使用。
三、管理体制及工作人员配备
(一)管理体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敬老院的具体管理,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五保对象自愿入住敬老院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敬老院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但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县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入院对象的供养标准。
(二)工作人员的选配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