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机要室对收文进行编号和登记后,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理:
(一)待办件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
1.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综合性待办件由机要室打印《文件呈批单》,提出办文建议,指定一个主办单位,若干协办单位,呈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再由主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阅批后交主办单位牵头办理;
2.业务针对性强或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阅办的待办件,由机要室登记后转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厅领导阅批后交承办部门或人员办理。
3.需厅领导直接阅批或业务针对性不强的待办件,由机要室打印《文件呈批单》,提出办文建议,呈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送厅领导阅批后交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
4.特别紧急或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文件,可直接呈相关厅领导阅批后交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
(二)督办件和上级领导批示件转信息督查组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传阅件打印《文件呈阅单》,提出呈阅建议,呈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送厅领导或相关人员传阅;
(四)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的文件(含三密件)由机要室通知相关部门的内勤签收;
第八条 党委秘书按拟办意见把文件分送厅领导阅示,根据厅领导的批示进行催办、查办,并将催办或查办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厅领导。
第九条 信息督查组负责督办件和上级领导批示件的办理。信息督查组根据督办件或批示件的内容和性质,按照厅领导的分工和各处室、各单位的职能,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呈厅领导阅示后交相关部门办理,并跟踪、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条 公文拟办遵循以下原则:
(一)拟办意见应内容具体,并有明确的阅办范围,阅办范围不宜过宽;
(二)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文件,应指定一个业务最相关的部门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先由主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党委秘书送分管厅领导阅批后交主办单位牵头承办。主办单位作为第一协调人,负责综合协办单位的意见并报送办理结果。
(三)呈送厅领导阅批的文件,按照厅领导任现职的先后顺序拟写姓名。送相关部门阅办的文件,按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顺序拟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