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收文办理规定》的通知
(粤司办[2006]28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收文办理规定》经广泛征求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的意见,并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东省司法厅收文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收文办理程序,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原《广东省司法厅公文阅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收文包括上级机关和其他单位送交我厅的外部公文,不包括本厅各部门之间的内部行文。
第三条 外部公文一般分为待办件、督办件、传阅件和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按照秘密等级,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以下简称三密件);紧急公文按紧急程度,可分为特急件和急件;电报可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急件和电报等重要公文,应当优先办理。
第四条 收发室收到外单位来文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并按照来文单位分类登记。收件人写明厅领导收及广东省司法厅党委收的交党委秘书签收,写明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收的交机要室签收,写明本厅某部门收的交有关部门内勤签收。
第五条 机要室签收公文后,应对文件进行归类、登记,并在文件右上角注明收文号、收文日期,标明文件份数和分发范围。
第六条 机要室应对收文分类登记:
(一)所有收文(除简报、信息外)均应在专用涉密计算机的文件管理系统上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以便查阅;
(二)三密件按保密要求单独登记在《三密文件登记本》上,以备定期检查。密码电报的登记和分类按照密码电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发给各部门的涉密刊物和其他重要文件,应在专用登记本上登记编号,注明发送单位的名称及阅办期限,定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