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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二、正确把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把握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对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我省政治、社会稳定。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依法依规、依理依情调处矛盾纠纷。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提高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不断提高调解质量,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做到应调尽调,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居,复杂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减少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

  (一)适应形势需要,全面构建人民调解“大调解”格局。要抓住机遇,抓好落实,积极构建和完善“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把大调解格局建成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长效机制,覆盖到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协调机制,实现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的科学、规范、高效。

  (二)完善工作网络,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调整、充实和巩固村(居)调委会,全省各镇(街)、村(居)调委会组建率达到100%,人员到位。要提高区域性、行业性以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率,珠江三角洲地区要走在全省的前列。

  (三)探索工作新规律,拓展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主动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在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传统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介入到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等新型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及时介入当地的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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