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等三个单位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批复
(粤司办[2006]338号)
广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等单位发展公司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三个单位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拟定名单详见附件)。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增补公司律师。请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公司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具体人员以申报个人材料并审批通过的为准。
二、在试点工作开展后,要严格按照《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对公司律师进行监督管理,并逐步制定、完善公司律师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
三、今后,发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须随请示一并提交拟发展公司律师的公司简介,重点说明以下几个问题:1、是否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2、是否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3、有设立公司律师的实际需要。
此复。
附件:广州市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和人员名单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州市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批,共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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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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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子若 │ 广州市地下铁路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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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定科 │ 广州市地下铁路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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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军 │ 广州市地下铁路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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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飞凯 │ 广州市地下铁路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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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应军 │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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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 芳 │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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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敏 │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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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爱华 │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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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冬 │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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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培阳 │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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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浩 │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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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小翔 │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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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 颖 │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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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建军 │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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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 庆 │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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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 丹 │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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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 妍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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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 旭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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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建兴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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