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于2006年10月30日以粤司办[2006]264号文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要求各市司法局要对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学习贯彻,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现省司法厅重申:对2007年4月30日前已登记在册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应严格按照司法部2006年9月1日司发通(2006)57号文执行。
(六)复审范围。2007年4月30日之前已审核登记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
(七)复审专家组。省司法厅、各市司法局复审专家组成员的组成和要求按本文的(一)至(五)项执行。
(八)复审工作的实施。
1、2007年6月1日至30日,由司法鉴定机构对照《配置标准》要求逐项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填写《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见附表)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基本情况(含设立时间、执业范围、司法鉴定执业人等);
(2)机构现有鉴定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含仪器、设备名称、数量、配置时间及所有权等情况);
(3)对照《配置标准》自评情况。对照《配置标准》要求,自评机构现有鉴定仪器设备配置是全部达标,每一项鉴定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全部达标,还是部分达标);
(4)自评意见。
2、2007年7月1日至8月15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自评情况进行复审后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司法鉴定机构自评报告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送省厅审定。书面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进行复审的基本情况(含复审的时间、地点、复审方法及复审人员等);
(2)申请人填报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及所有权等情况;
(3)复审情况;
(4)复审意见。
3、2007年8月20日至9月30日,省司法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专家组对每一个鉴定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评审,采取现场核实仪器设备的办法进行,并按照下列评审结果出具确定性的评审意见并签名:
(1)每一个鉴定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达标的,签署“某某中心(所)从事某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达到《配置标准》要求,符合从事某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条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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