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人选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从全省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执业人或专家中选定。必要时省司法厅聘请中央直属部门或外省籍专家参与评审。
专家人员参与评审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差旅费由省司法厅统筹。
(三)评审工作的实施。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提交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评审申请书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附表)。书面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进行核实的基本情况(含核实的时间、地点、核实方法及核实人员等);
2、申请人填报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及所有权等情况,如属租赁的应附租约(五年以上)复印件;
3、核实情况,包括仪器设备的实物及发票等;
4、市局核实意见。
(四)评审专家组的工作。专家组对每一个鉴定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评审,采取现场核实仪器设备及查对所有权凭证的办法进行,并按照下列评审结果出具确定性的评审意见并签名:
1、每一个鉴定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达标的,签署“某某申请从事某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达到《配置标准》要求,具备申请从事某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条件。”意见。
2、每一个鉴定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中有不达标的,签署“某某申请从事某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中的某某仪器设备未达到《配置标准》要求,不完全具备申请从事某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条件。”意见。
3、所申请鉴定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没有达到《配置标准》中规定应具备仪器设备要求的,签署“某某申请从事某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未达到《配置标准》要求,不具备申请从事某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条件。”意见。
(五)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其鉴定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评审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照《配置标准》要求,切实把好审核关。
要求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受理新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初审时,要将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核实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环节抓落实。对申报的仪器设备未达到《配置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9种、附后)。
二、对以前已登记在册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