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司办[2007]9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的基本物质基础,对于确保司法鉴定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因此,对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是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重要内容。对司法鉴定机构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未作统一标准之前,司法部于2006年9月1日制定下发了《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司发通(2006)57号〕(以下简称《配置标准》)。《配置标准》是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配套规范,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依据。为规范这一制度,省司法厅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必需的仪器设备标准实行评审制度。对2007年4月30日前已登记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问题作出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的评审制度。
(一)评审范围。从2007年5月1日起,法人或其者他组织申请登记设立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由省司法厅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进行评审,并作为审核登记的必备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辖区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机构的仪器设备情况应作为初审的条件之一,应当组织专家初审,其初审办法参照本文执行。
(二)专家组人员组成。
每一个鉴定项目专家组由5人组成,其中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指定1人负责,申请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1人、相关司法鉴定专家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