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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


  (十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00﹞综140号)

  (十二)《厦门市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1﹞综138号)

  (十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厦府﹝2003﹞115号)

  (十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创安办〈关于在三资企业开展创安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1994﹞115号)

  (十五)《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厦府办﹝1994﹞222号)

  (十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联企业减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厦府办﹝1995﹞250号)

  (十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厦门工业品批发市场若干优惠办法的批复》(厦府办﹝1996﹞127号)

  (十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仍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批复》(厦府办﹝1997﹞080号)

  二、停止执行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1996﹞综192号)中第五项,即:“五、活跃和推动房地产交易市场。自1996年9月1日起至1997年7月1日,房地产交易的契税减半计征,按3%的税率征收;各项地方税总负担率由8.1%调整为5%征收;对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房产税由从租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由原按租金收入12%计征改为按房产造价75%的1.2%计征。”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扶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厦府﹝1998﹞综100号)中第一、第二项,即:“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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