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
(厦府〔2006〕3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了适应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定平等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平竞争,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80号)的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本文公布之日起,对下列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条款予以停止执行。现将有关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对我市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归口综合统计办法的通知》(厦府﹝1984﹞综534号)
(二)《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厦府﹝1985﹞综205号)
(三)《关于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厦府﹝1986﹞综417号)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委、市房管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厦府﹝1990﹞综102号)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实行第二步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厦价﹝1993﹞第052号、厦房管字﹝1993﹞第049号)
(六)《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厦府﹝1997﹞综093号)
(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降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批复》(厦府﹝1998﹞综050号)
(八)《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32号)
(九)《
厦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厦府﹝1999﹞综068号)
(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00﹞综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