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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四、职责分工

  此次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具体责任明确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切实履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职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

  (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依法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查处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传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金融秩序,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众场所非法聚会和为传销提供租赁房屋的违法行为。

  (三)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四)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协助做好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五)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六)监察部门: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打击传销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辖区内传销活动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甚至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房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要求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为传销组织联系提供经营、居住场所。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中,及时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八)综治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对各区、各相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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