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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推动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参与平安厦门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厦门建设。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为突破口,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险种发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尝试通过地方立法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成为强制保险。

  (三)充分发挥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作用,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要继续完善已有成果,推广试点经验,提高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台办、保险监管等部门要从政策扶持、机制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作模式,扩大参保农民受益面和保险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发适合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保险品种;支持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稳定发展;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业务发展;鼓励商业保险在对台医疗、军队补充医疗、独生子女医疗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探索创新,在更大范围内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四)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要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商业保险的各项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公共服务创新,提高社会综合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财政、公安交管、司法、卫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交强险协调机制和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公安交管、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规划、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协作,在实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中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的作用,整合施救、定损和理赔的社会资源,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促进平安厦门和道路畅通工程建设,使其逐步成为具有厦门特色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鼓励发展涉外保险,服务外向型经济。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收汇安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贸易融资,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财政和贸易主管部门要研究借助出口信用保险力量,完善鼓励和扶持本土大中型企业产品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的相关政策,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提供服务;要将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增创对外贸易口岸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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