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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6〕3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国务院于今年六月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省政府也于今年八月以闽政文〔2006〕406号文转发了国务院的意见,并提出具体要求。下面,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若干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厦门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和经营与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做强做大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三大功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全面贯彻《若干意见》,既是厦门保险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扎实推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厦门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必将有利于厦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若干意见》的精神,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上来,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厦门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围绕打造海峡西岸区域性金融保险中心、构建厦门金融保险安全区的目标,立足于服务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增强保险发展意识,在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中积极作为;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优化市场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发挥厦门对台区位优势,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建设一个政府放心、百姓满意、竞争有序、良性运转、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与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

  二、开拓创新,做强做大保险业

  (一)抓住工业集中区、商务营运中心、环东海域综合整治等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快保险业务发展。做好跟进服务,做大业务规模,做多保险产品,做宽服务领域,做优保险服务。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开展农房保险,加大服务“三农”力度。重点为订单农业、农业龙头企业和“金包银”工程提供保险服务。发展岛外业务。紧跟工业重心向岛外转移的趋势,向岛外延伸保险服务机构,积极为火炬(翔安)产业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美机械工业集中区、厦门软件园二期、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厦门出口加工区等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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