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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6]36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6〕3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382号文,决定征收集美区国有建设用地12398平方米,后溪镇崎沟村集体土地37761平方米,灌口镇三社村集体土地167720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21787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收面积(│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厦门集灌开发│机械工业集中│工业用地 │ 167720 │三社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
│有限公司  │区配套用地 │     │     │       │限公司    │
├──────┼──────┼─────┼─────┼───────┼───────┤
│集美区人民政│宏谦储存配送│仓储   │ 37761  │崎沟村    │后溪镇人民政府│
│府     │中心    │     ├─────┼───────┤       │
│      │      │     │ 12398  │国有建设用地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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