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医疗救助的首诊定点机构,实行门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免收政策,免收的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红十字惠民门诊”的定点机构。免收的费用由红十字会提供资助。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加强岗位培训,完善社区全科医生、护士培训制度,市、区财政设立全科医师、护士培训专项经费,力争2008年全科医师、护士的培训率达90%以上,2010年达100%,使每万居民拥有2-3名全科医生和相应数量的社区护士,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厦大医学院、厦门医高专设立全科医师理论培训基地,在市第一医院、中山医院、中医院、第二医院设立全科医师临床教学基地,进行系统化全科医生、护士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要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新聘任的中心主任必须具备本科以上专业学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新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必须达到高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护士的学历原则上要达到大专以上,且经过规范化培训后方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并定期到上级医疗机构学习进修。实行全科医师聘用制,财政给予适当岗位津贴,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全科医师队伍。
市级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2004年起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累计服务一年视同于到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2004年以前(不含2004年)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累计服务半年视同于到镇卫生院累计服务半年。
建立综合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援帮扶制度。可采取托管、团队帮扶、技术协作或建立紧密型实体等多种形式,下派医务人员支援社区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业务管理,对社区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实行分级医疗。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上的病人免收挂号费、非医保病人免收诊察费,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二、三级医院已明确诊断、基本控制病情的恢复期患者、慢性病患者、晚期不治之症的支持或姑息治疗患者可转回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治疗和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