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配套政策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制度。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增长水平,逐年增加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2006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户籍人口20元/人标准核定财政补助,以后每年递增10元/人,2009年达到50元/人,由市、区、街道财政按比例分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对象包括流动人口,市、区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房屋维修改造和基本设备配置,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完善涉及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到社区和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
市发改委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扶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协调区发改部门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物价部门要适当调整、拉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院之间医疗服务价格的差距,促进病人分流到社区。
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和改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条件。规划部门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纳入规划,与居民住宅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区对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地域、服务人口以及本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标准,分批改善用房条件,逐步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划协调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和明确产权归属;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水电、房租费用实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