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6〕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本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为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我市卫生服务结构,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 号)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坚持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工作目标。力争到2008年,全市建立较为稳定的投入、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撤镇改街的镇卫生院全部转型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0年,建立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比例和综合服务满意率明显提高,力争达到35%和80%。
各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列为本区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给予扶持。随着城镇建设及城市化进程,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各区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按0.5至1万服务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居民步行10~15分钟可获得服务。调整存量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将富余的卫生技术人员或设备充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业务原则上划归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统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门诊部、护理院、养老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