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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6]4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6〕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1年第三批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征用的批复》(即闽政﹝2002﹞文10号)和厦府﹝2002﹞地211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东孚镇山边村委会、寨后村委会集体土地48862.2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征地面积(│ 用途 │ 被收地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平方米) │    │      │       │
├──────┼────────┼─────┼────┼──────┼───────┤
│东孚镇人民政│东孚工业区一期北│ 48862.27 │城市建设│山边村委会、│海投新阳开发公│
│府     │片扩征用地(二)│     │    │寨后村委会 │司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2〕地211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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