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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本市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二十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我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符合本市有关奖励规定或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在厦落户的农民工,企业应给予支持。

  (二十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

  (二十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二十五)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

  (二十六)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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