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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各区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辖区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民办中小学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政府按办公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要在城市教育附加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保证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维护其在学校的正当权益。

  (十八)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艾滋病患者享有“四免一关怀”政策。农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产妇与儿童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和孕产妇分娩减免费用权利。把农民工子女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对居住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预防接种卡证。

  (十九)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和避孕药具服务,定期开展孕情环情检查,切实保障流入人口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要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议签订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在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关单位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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