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认真实施职业教育建设“十一五”规划,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形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
五、全面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
(十二)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坚持“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结合现阶段农民工特点和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充分发挥“五险合一”统一征缴的优势,劳动保障、地方税务部门要通力合作,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努力将所有企业和更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覆盖范围。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要把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完善农民工社会化电子支付退保办法,使之可跨行、跨地区、不受时间空间限制随时就近支取。
(十四)依法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凡符合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农民工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五)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快推进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将海域整治海上养殖户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六)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