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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标准录用女工。要改善女工的劳动条件,将女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依法保护女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应对其进行规范的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并在劳动岗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强化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继续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新增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人数列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要进一步加强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队伍的建设。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发挥劳务派遣作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要借助街(镇)、居(村)的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组织网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提供服务。要建立劳务派遣培训基地,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把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结合起来,为用工单位输送有培训、有职业资格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农民工要100%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努力做到与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

  (十)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和工、青、妇、中华职教社等组织的作用,完善就业培训网络,实行就业免费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鼓励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各类培训机构结成用工和培训联盟,建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学校组织的“订单、定向”培训与转移机制,做到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衔接,实现对口培训、对口派遣。要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工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并给予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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